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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國內珠寶零售業者,查得其中2家業者銷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9,008萬餘元,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622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近年來珠寶產品在國內頗受消費者喜愛,國人亦常以其作為餽贈、收藏或投資之標的。由於購買珠寶者大多為個人,且以現金付款居多,又未主動向 業者索取統一發票,以致給有心逃漏稅之業者有可乘之機。經該署運用方法蒐集進、銷貨相關資料及掌握資金流向等,查獲珠寶零售業者普遍涉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 報銷貨收入等違章情事,其中又以查獲被檢舉之某業者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4,237萬餘元,為其原申報營業收入之7倍多,最為嚴重,除需依稅法規定 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其銷售對象為何,均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 發票並申報銷貨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 罰。消費者如發現營業人有不法逃漏稅情事,經舉發查證,如逃漏稅案件經裁罰確定者,稽徵機關就會將所繳納罰鍰提撥20%給舉發人當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 臺幣48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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