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托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成立之幼兒園提供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立之托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分別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0年6月29日經 總統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其經教育部核認係針對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定位為教育機構,並兼具保育性質其所提供之服務,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爰幼兒園提供之教育勞務,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幼兒園改制後,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業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認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屬社會福利機構之一環。按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另按財政部84年8月4日台財稅第841639715號函規定,專業育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爰此,原幼稚園提供之教育勞務及原托兒所與托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適用管理法律雖有變更仍繼續免徵營業稅,均不受改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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