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申報自留賠款扣減計徵營業稅規定
一、財產保險業自103年9月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起,依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10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有關產物保險業銷售額之計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其中准予扣減之自留賠款,在簽單業務部分,指當期簽單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保險賠款數額;在再保業務部分,指當期分進再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分入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再保險賠款數額;可扣除之賠款金額,以該保費收入為應稅者為限。
二、前開計算後之數額若為負數,應以零計算,惟得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扣減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