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因代墊退稅款而溢付營業稅額者,可核實退還
財政部表示,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 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 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財政部說明,該部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制度,外籍旅客向經 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購物,其購物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1,000元)以下者,可於購物現場領得退稅款。特 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代墊之退稅款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併同辦理扣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特定營業 人依上開規定,如其當期進項稅額加計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大於當期銷項稅額時,將產生溢付稅額。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溢付稅額以留抵為 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為避免留抵稅額造成資金積壓並影響營業人正常營運,該部爰核釋特定營業人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 退還其溢付稅額,惟應以其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又考量部分特定營業人類此申報情形係為常態性,為簡化行政手續,並縮短退稅時限以維護營 業人權益,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部核准。
財政部提醒,特定營業人當期(月)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代墊或代繳稅 款(含採總繳申報之分支機構)時,應於每期(月)開始15日內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第109 欄)」,申報上期(月)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申報扣減金額,並檢附「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彙總表」、「特定營業人辦理 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之代墊稅款申報扣減清冊」、「特定營業人為外籍旅客代為繳納稅款清冊」,俾供稽徵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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