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承包學校辦理學生餐點之供餐對象含教職員工者按銷售額1%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符合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營養午餐等學生餐點,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爰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近來因部分縣市政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規定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午餐且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陪同學生用餐,故上開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依承攬契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尚包含教職員工,經徵詢教育部有關學校營養午餐供餐對象實際情形後,該部已於102年8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符合上開100年4月29日令規定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最後表示,學校常因行政作業及便利性考量,除學生餐點外,教職員餐點亦併同辦理公開招標及採購作業,教職員工餐費雖非皆受有補助,然因併同招標,其銷售價格若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即收費標準常與學生一致)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業者亦不得隨時將物價上漲成本反映於銷售價格而與一般業者有別之情形,基於一致性處理原則,爰規定其查定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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