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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短期內限建土地 持有不滿兩年須報稅


鹿草鄉陳小姐問:名下一筆持有未滿兩年之都市土地如經主管機關告知六個月內不得作建築使用,是否屬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令解釋,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持有期間未滿兩年出售此類土地者,應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即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公庫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