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增訂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範圍、「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5年及刪除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組織及職掌(以下簡稱評價會)等相關規定,同時因應相關法規變動及切合稽徵實務,該部訂於本(104)年7月10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次貨物稅稽徵規則新增1條、刪除3條、修正1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利稽徵實務之執行,增訂本條例第12條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工程車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定義。(修正條文第7條)
二、增訂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事項,俾利徵納雙方遵循。(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增訂免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補徵貨物稅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44條之1)
四、簡化免稅飲料品出廠照證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
五、放寬採購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得於原料出廠或進口後申請退還原納之貨物稅。(修正條文第79條)
六、配合法規修正及時空環境變遷,刪除部分條文:
(一)取消導電玻璃僅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途之限制。(修正條文第6條)
(二)取消飲料品包裝容器規格限制。(修正條文第16條)
(三)本條例第17條已將完稅價格由評價會評定改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完稅價格,本規則相關規定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
財政部指出,前開修正案除係配合本條例及相關法規之修正外,另就現行不合時宜之規定進行檢討,如放寬免稅採購原料因故未依程序申請得於事後申請退還原納稅款,及刪除導電玻璃僅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途之限制,凡屬導電玻璃,日後免再取具經濟部工業局證明,即可免徵貨物稅。該部最後提醒,屬導電玻璃使用之原料部分,並非本條例規定之免稅貨物,仍應依現行規定適用徵免貨物稅,請貨物稅產製廠商注意上開修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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