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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延後實施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課徵證所稅規定


  立法院於今(2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修正案,將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規定,修正為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104年1月1 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 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嗣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前開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7年實施。

  財政部表示,鑑於證所稅制度建置不易,上開證所稅10億元大戶課稅規定尚不宜廢除,惟該規定既經立法院決議延緩實施,該部將持續觀察我國資本市場之發展情形,以做為未來檢視並推動該制度之參考。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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