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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認定標準


  財政部今(6)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之認定標準及申請退稅應檢附證明文件,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12條第5項規定,104年2月6日起5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 貨物稅。上開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境,並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鑑於車輛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 通部,該部於101年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又依公路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車輛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並 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爰明定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應符合上揭基準第67點規定,並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者。

  財政部指出,上開條例於104年2月6日生效,自該日起5年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車輛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之規定者,得由原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 件,逕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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