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適度減輕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違反扣繳義務之裁罰倍數
財政部今(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部分,針對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案件,符合相關要件者,減輕其裁罰倍數。
財政部聲明,機關、團體或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屬受僱身分,通常係自僱傭單位取得有限金額的勞務對價,考量此類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所須負擔法律效果 與其承擔能力的衡平性,本次修正乃就機關、團體、學校給付各類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稽徵機關責令限期 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情節者,裁罰倍數由現行視扣繳義務人應扣 未扣或短扣稅額的多寡裁處0.3倍至0.8倍罰鍰,減輕為0.2倍。又上開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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