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離職,未滿三個月再受僱者,其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 不可以。

茲將勞基法第十條條文結構所可能產生之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情形分析如下:

(一)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的定期契約。

(二)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繼續履行原約時。

(三)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另訂不定期契約。

(四)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於三個月內另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但前後兩行為的間隔,以未滿三個月為限,故若已滿三個月時,始再和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或始繼續履行原約時,則其前後年資即不得合併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23日台77勞動二字第15867號函認為,勞工既然自請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即使未滿三個月再重返工作,仍應係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其年資如無合併計算之約定,自應重新計算。但勞基法第十條卻又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十四號判決:按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基法第十條固有明文。然考其法條立法本旨乃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情形;勞工自行辭職,勞動契約之終止既出自勞工之發動,自無上開考量,而無該條之適用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