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關係企業調動之工作年資應否併計?】 |
答 : 要看是移籍或在籍出向而定。
工作年資涉及資遣費、特別休假、退休條件及退休金標準等法定權益,有時候更涉及晉升條件、撫卹金、年終獎金、分紅及其他福利等約定權利,故對勞工而言,工作年資如何計算實在是非常重要。勞基法第五十七條明文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其中所謂「同一事業」,係指同一事業單位,涵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也就是勞工如果在「同一家公司」的總公司與分公司間、或不同分公司間、或不同工廠間、或不同工作場所間調動的話,都視為同一事業,其年資應予以累計。
另,依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如發生改組、轉讓或併購情形,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同意留用者,其在原雇主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又或者事業單位之性質屬行號者,而其負責人亦同一人,則勞工於不同行號間之工作年資,亦應予以併計,即這種情形仍屬「受同一雇主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