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十小時,每月工作二十四天之適法性為何?】 |
答 : 是不是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者。
如果是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反之則不合法。
【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十小時,每月工作二十四天之適法性為何?】 |
答 : 是不是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者。
如果是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反之則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