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遲到早退,雇主如何計給工資?】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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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3275號函釋:「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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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82)台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釋:「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簡單地說,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只能就未工作時間不發給工資,不能扣超過未工作時間工資,有工作時間工資仍應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