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可否規定停職停薪、罰扣工資或減薪做為懲戒措施?】 |
答 :原則上不可以。但勞工違反法令規定例外。
停職停薪,這樣重大懲戒處分,是否列在工作規則裡?工作規則是否有報備過?是否經人事評議委員會決定?該懲戒處分勞工是否有申覆機會?雇主要對勞工作懲戒處分,可用資遣或開除,扣減薪等。用資遣: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能力不在話下,不能資遣。用開除:勞基法第12條第一款,無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不能開除,而扣減薪必須在勞工對雇主有所損害,或違約時才適用,最多只能做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除非勞工被吊扣相關証照而無法執行職務,因此,停職停薪懲戒處分,降低原有勞動契約的條件,絕對不合法。關於工作規則應否報備過,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492號判決依民法第71條,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仍然有效,只不過是違反勞基法第79條三千到三萬行政罰鍰而已,有行政法院判決中國人因工作規則不平等解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