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工時總量控管所指為何?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要不要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
 
  1.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1.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2. 例2: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8小時。(因為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以12小時計,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8小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2. 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