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的區間,是否可以重覆?
 

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