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
答 : 應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每月負擔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 前開所稱「每月工資」,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復依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基上,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應併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