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雇主如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資及工時應如何計算? |
答 : |
加班工資:雇主使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因當日本為休息日,並不會因為出勤原因不同,而改變原休息日之性質,因此,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出勤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給。 加班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但書中已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因此,雇主因法定事由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出勤之工作時數不受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限制。 法定程序:為避免雇主蓄意規避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限制之規定,雇主如確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時,應於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舉例說明: Q1:某休息日當天發生地震,公司因地震導致內部嚴重毀損,雇主要求原本在休息的勞工A出勤搶修工作4小時,工資及工時如何計算? Q2:勞工B本來已經在公司工作了4小時,但因為地震的因素,必須進行額外的搶修,雇主要求他繼續再工作4小時,當日工資及工時應如何計算? Q3:雇主還有什麼規定必須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