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未到工或已到工出勤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方式? |
答 : |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如原已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但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由於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勞工B則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3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B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應按休息日出勤4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以4小時列計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