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搭配勞動基準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細分為以下4種規範:

  1. 一般單週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2. 二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3. 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4. 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