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留職停薪者。
※舉例 某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退休日(契約結束當日)為106年7月25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應由106年7月24日逆推6個月至同年1月25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3日家庭照顧假,則該3日之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0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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