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中規定雇主每月應按「勞工每月工資」提繳,可否從勞工工資扣除繳納?

: 不行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3日勞動4字第0940034012號函

  •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此一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
  • 雇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七十九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現修正為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勞工得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該法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向雇主要求發給資遣費(準用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