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基法第四十條之一雇主依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企業加班情境的發生,需要人員的工作排定、加班工作的管理與加班費的計算,挑戰人資人員在工作安排的控制能力。針對加班費計算的調整,這部分也是一例一休影響幅度最大的部分,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超過每月46小時的加班費,應計入勞工的薪資所得課稅。而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在勞動基準法所定的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的部分,且支領的加班費符合規定,就不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且免納所得稅;但超過八小時的加班時數,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若雇主需要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在取得勞工同意,並要給付法定加班費。根據新法規定,除本薪外,加班前2小時需加付1又1/3倍,第3小時起則須加付1又2/3倍。薪資發給以4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4小時仍需支付4小時的加班費;加班4小時以上未達8小時,則支付8小時,雇主若違法,將可處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各類加班日情境與需要因應時段給予不同計算級距,系統針對休息日也做了加班時數的分段,以利登打加班費時可進行多種不同時數的加班費計算,並增加超時加班的提醒。各類加班情境可以在文中(NHRS)人資管理系統建立計算邏輯。